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谷佩育
聲 請 人  谷政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顯宗鄭財金甘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新北市○里區○○段○○○○號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駱顯宗、鄭財金、甘粉之之最新戶
籍謄本,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
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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