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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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7,569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萬1,22
0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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