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虎 、 王承薰 、 陳雅馨 、 洪議雄 間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洪議雄應將相對人陳金虎
、王承薰、陳雅馨所有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鄉○○段1407
-19、1407-23、1407-27地號土地,民國(下同)95年7月19
日於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登記(新臺幣二百
萬元,存續期間為95年7月18日至96年7月18日)予以塗銷等
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