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雨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翊華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9,468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