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修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修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修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四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犯罪時間介於108年9月至10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四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9月24日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683、6208號、109年度偵字第504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510號、108年度偵字第33955號、109年度偵字第37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日109年7月3日109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6日109年8月6日109年10月27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4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4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0號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9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510號、108年度偵字第33955號、109年度偵字第3784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0號(本欄空白)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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