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固已提出如附表中㈢㈣所示之事項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附表中㈠㈡全部之文件及事證,亦復未見其說明。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嘉仁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新││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㈢聲請人及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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