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甲○○通姦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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