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債權人 胡孝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裕慶 、 白周秀枝 、 姚周春貴 、 徐周珠雀 、 董進貴 、 董荐宏 、 董建良 、 董建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債務人周裕慶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死亡,債務人白周秀枝於
民國107年2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陳報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債務人姚周春貴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債務
人徐周珠雀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債務人董進貴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債務人董荐宏戶籍地址為「新竹縣○○市○○○路00號3樓」,債務人董建良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債務人董建佑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號3樓之1」,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