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林志淵 被告 張國禎
張水霓 張欽針 張錦惠 張黃玉蘭 張桔霖 張宏源 張秀美 張萬恭 郭茂水 陳郭春櫻 張曜 江明晉 魏瑞育 魏春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繼承人如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經查,稽之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登記資料, 魏張錦 亦為公同共有人之一,惟魏張錦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即已死亡,然魏張錦之繼承人魏瑞育、魏春寬迄今尚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訴之聲明,即有未足。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原告應依上開再開辯論所欲調查之事項,應於111年8月1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或變更訴之聲明,以利訴訟之續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心瑋【附表】:編號遺產內容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84分之3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84分之3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8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