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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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35號聲請人瑞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乙紙。
二、陳報相對人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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