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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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陳梅子 等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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