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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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陳源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黃敏子 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