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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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51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江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送達;嗣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78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 爰逕 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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