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454號
原 告 林昌榮
訴訟代理人 林憶妏
被 告 賴思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4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在台北
市○○○路○○○號前過失撞及原告所有之AEG5303號機車,
使原告受有機車報廢之損害等情,有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
卷,可以作證,審查相符,經依一般折舊,原告所有機車被
撞時之價值,應為新購車輛之十分之一,故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及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