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7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胡荺佳 即 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7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9元,及自民國95年6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
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