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法定代理人簡鏡彰
一、原告與被告 歐陽百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提出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2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