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

原告 周沛潔

被告 吳奇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奇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原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6號刑事案件經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112年5月15日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6,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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