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560號
上訴人 范黃森妹
訴訟代理人 范光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56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撤銷(應指廢棄),應認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05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257,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