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債權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連帶給付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甚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丙○○、甲○○連帶清償債務。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甲○○僅為普通保證人,且未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復未對主債務人丙○○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無法釋明得請求甲○○連帶給付之原因,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