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正本。
三、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申請之證明文件及收件回執正本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之子對於聲請人之扶養情形(扶養費數額)。
六、請依分項條列方式,逐項詳細列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數額、原因、必要性及相關證明文件(勿使用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數額)。
七、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債務,如有相關釋明資料請一併提出。
八、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填寫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或於任一法院索取)。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7月8日起至98年7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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