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越南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