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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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