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65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