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葉榮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與說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與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
1.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2.說明積欠款項之用途?
3.詳細查報本人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釋明無單據之理由。
4.提出聲請人之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各類所得資料、最近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及各期繳納證明;並查報何時毀諾及其原因。
6.提出生病、收入減少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
7.提出聲請人聲請協商時檢附之債權人清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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