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陳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2月7日屆滿(期間末日111年2月4日及次2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李語瑄 新莊區農會110年10月15日22,500元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