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 李慶宗 即受處分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法授矯教字第10701056070號)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李慶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歷經聲請人上訴第二審、第三審及最高法院判決發回第二審後,雖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46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但仍諭知聲請人有期徒刑4年6月之刑,聲請人再次提起上訴,則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於100年11月17日入監服刑,服刑期間一度經檢察官另案洽借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至104年10月6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5年12月31日,嗣因聲請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105年11月24日至27日間,故意更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訴字1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3月,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上訴字128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法務部依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以該部法授矯教字第1070105607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撤銷聲請人前案之假釋,所餘殘刑1年2月25日,則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執更字1890號分案辦理中,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法授矯教字第1070105607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影本在卷可考,可知聲請人之假釋經撤銷後,檢察官據以執行殘刑之裁判,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46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本件聲明異議自無管轄權,聲請人如認法務部撤銷其假釋及檢察官執行殘刑之指揮有所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宛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