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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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國祥保全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欽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與被上訴人 林振榮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不服本院111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3,147元(其中工資26萬9,005元、資遣費3萬9,445元、退休金2萬4,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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