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永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永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永銘(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0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僅泛稱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0月顯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提起再審等語,然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即所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為何,並附具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之證據,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