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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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原告 邱鵬嘉 被告 吳上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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