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原告 邱鵬嘉 被告 吳上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