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鮑慈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祥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