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

原告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以慶

被告 林楊寶鳳

訴訟代理人 林憶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審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一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抵銷抗辯是否成立之裁判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業已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為判決,該判決當事人欄並無本件原告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足信兩造間之損害賠償訴訟業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八四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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