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49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陳家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已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桃再小字第5號逕予裁定駁回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為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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