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附表:
┌────┬───────┬───────┬───────┐│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寄藏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2年09月初某日││92年04月間起至│││起至93年03月底│92年10月16日│92年10月16日止││日期│某日止│││├────┼───────┼───────┼───────┤│偵查(自│││板橋地檢署93年││訴)機關│板橋地檢署92年│板橋地檢署92年│偵緝字第746、││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38號│毒偵字第3438號│772號、93年偵│││││字第8477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易緝字│93年度易緝字│94年度上訴字││事││第104號│第104號│第276號││實├──┼───────┼───────┼───────┤│審│判決│93年9月9日│93年9月9日│94年4月12日│││日期││││├─┼──┼───────┼───────┼───────┤││法院│同│同│同││確├──┼───────┼───────┼───────┤││案號│││││定││上│上│上││├──┼───────┼───────┼───────┤│判│判決││││││確定│93年10月4日│93年10月4日│93年4月12日││決│日期││││├─┴──┼───────┼───────┼───────┤││二罪定刑一年,││板橋地檢署94執││備註│(已執畢)│同左│卯字第5797號已│││││折抵執畢│└────┴───────┴───────┴───────┘┌────┬───────┬───────┬───────┐│罪名│持有手槍│持有改造手槍││├────┼───────┼───────┤│││有期徒刑5年6│有期徒刑2年│││宣告刑│月併科罰金新台│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幣拾伍萬元││├────┼───────┼───────┤││犯罪│93年3、4月間某│93年3月底│││日期│日│││├────┼───────┼───────┤││偵查(自│板橋地檢署93年│板橋地檢署93年│││訴)機關│偵緝字第746、│偵緝字第746、│││年度案號│772號、93年偵│772號、93年偵││││字第8477號│字第847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更㈠字│94年度上更㈠字│││事││第568號│第568號│││實├──┼───────┼───────┤││審│判決│94年11月9日│94年11月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95年度台上字│95年度台上字│││定││第653號│第653號│││├──┼───────┼───────┤││判│判決││││││確定│95年2月9日│95年2月9日│││決│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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