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8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四五九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許水盛
許珮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清富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