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6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6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退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6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伍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88年度裁字第655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218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起訴狀中所訴各事件,本院僅就退伍事件送國防部答辯,剝奪訴訟權。(二)本院對偽造總統退伍令之重要證據不斟酌,不按起訴狀及答辯書審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三)未依聲請調查國防部答辯書所列退伍令及發給退伍金命令原案,係未斟酌重要證據。(四)本院未斟酌國安局、國防部根據雇員 賀光勛 誣告下達違法違憲而無效之分配令、免職令而推翻國安會人事命令等事實,且以國防事務取代分配、免職、退伍各案,乃依據憲法第15、16、18、22、172條,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9、13、14款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陳各節,無非係就本件實體事實證據加以爭執,與原確定裁定以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論斷無關,究竟原確定裁定之內容有何合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聲請人並未指出,僅泛引憲法第15、16、18、22、172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9、13、14款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尚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原確定裁定之前本院歷次裁判,無從進而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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