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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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正欣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