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蕭發源 被告 廖貴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下午4時30分宣示判決,然嗣後因杜鵑颱風來襲,104年9月29日經雲林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爰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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