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請人 蔡佾呈 即社團法人台灣夢想之舟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台灣夢想之舟協會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社團法人台灣夢想之舟協會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3年8月30日就任社團法人台灣夢想之舟協會之清算人,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後,各項事務已處分完畢,手續尚未終結,惟清算期間將屆,未能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審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清算後續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