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紅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忠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債權之證明(如借據、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紅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忠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債權之證明(如借據、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