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蔡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