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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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顯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律師被告 楊進吉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 律師
許煜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91、4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顯、楊進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國顯、楊進吉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罪嫌重大,且其等陸續於各地詐騙被害人多人,手法雷同,犯罪情節相似,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事由,自是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有再犯之高度可能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四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