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貴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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