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5號再審原告 陳仁吉 再審被告 劉展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
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鍾佩真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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