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祐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祐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許祐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祐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4至6月間│98.04.29│98.08.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53、10819號│第9753、10819號│第9753、108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90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5號│225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1│99.12.30│99.12.30│├─┼──────┼─────────┼─────────┼─────────┤│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9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1263號││決├──────┼─────────┼─────────┼─────────┤││判決│99.05.24│100.03.17│100.03.17│││確定日期│(撤回上訴)│││├─┴──────┼─────────┼─────────┼─────────┤││中高分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備註│第103號(本署99年度│字第1793號│字第1793號│││執他字第1105號)├─────────┴─────────┤│││編號第2、3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