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蕭賜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千玲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