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奕辰
相 對 人  林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查相
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
號9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又本件之
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存卷可稽,
是相對人住所地、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均非本院管轄權之範
圍,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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