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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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35號
原   告  李嘉賢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
被   告  蔡玉英
       李昌霖李亦文
       李惠雅
       李亦仙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亦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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