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林筠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
29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
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35分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