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許清華 被告 楊明祥
楊順仁 楊洪梅 對上列被告楊明祥、楊順仁、楊洪梅對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