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晚王裕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1,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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